民政部:做好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9月19日电 近日,民政部在官网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要规范低保金等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金按季度发放的地区要实行季度首月发放。
资料图:贵州榕江“扶贫车间”进苗寨助农增收。 记者 贺俊怡 摄通知称,要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各地要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健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因素,综合评估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生活困难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落实重点救助对象“分类施保”政策要求,提高救助水平。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政策规定,不断增强救助时效性。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加大救助力度。
通知还称,要重点关注下岗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等的生活状况,对遭遇临时生活困难的,及时实施临时救助。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抓紧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和照料服务。要规范低保金等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金按季度发放的地区要实行季度首月发放。
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价格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要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特殊群体保障力度。
通知提出,要加强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做好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等受灾人员救助的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对受到灾害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经受灾人员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并根据因灾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对于因灾致贫返贫或者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受灾群众,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害期间民政服务对象和民政服务机构防灾避险工作,以及今年以来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重点帮助受灾地区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解决实际困难,确保他们温暖过冬。
通知提出,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全面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救灾救助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引导和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通过建立专项基金、设立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等形式,积极参与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通知称,要通过购买服务、政策引导等方式,积极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改善困难处境、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发展能力。培育社会救助领域专业志愿服务队伍,动员和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为困难群众提供帮扶。当前,要动员和引导各类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受灾地区款物捐赠、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营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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